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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电力改革稳步推进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体制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提高电力工业效率和国民经济整体竞争能力的重要举措。自2002年3月国务院颁布《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以来,电力体制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给电力工业带来了深刻的变化。
  (一)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基本实现,电力产业组织结构发生了有利于竞争的深刻变化
  2002年12月,对原国家电力公司进行了分拆重组,成立了11家新的电力企业集团,基本实现厂网分开,电力工业长期以来的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模式初步得到改变,发电侧竞争态势基本形成。厂网分开后,形成了五大发电集团与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等中央发电企业和众多地方、外资、民营发电企业多家办电、多种所有制办电的竞争格局,企业办电的积极性普遍高涨。2002~2006年,发电装机和发电量年均增长率达到13.1%和13.8%,仅用三年多的时间就扭转了全国大范围缺电的局面。
  2003年年底,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华北五个区域电网公司进行了重组改造,并相继挂牌成立;各省电力公司改制重组工作正在进行。以区域电网公司为主体的输电运营框架开始形成,为建立区域电力市场、实现电力资源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创造了基础性条件,使从体制上动摇“省为实体”的行政壁垒成为可能。
  南方电网公司成立后,积极组织跨省交易,有力地保障了广东电力供应,拉动了贵州、云南等西部地区电力建设和经济发展。
  (二)电力国企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促进了行业发展,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
  电力工业是国有企业高度集中的行业。国有资产分别占电网企业的99%、发电企业的90%。原国家电力公司的分拆和资产重组加快了国有电力企业的改革步伐。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结构调整和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较明显的进步。电网企业中央层面的主辅分离基本实现,省及省以下辅业、三产和多经企业的重组分离工作也稳步推进。
  在电力设备、材料等建设成本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确保了发电项目造价水平稳中有降。供电标准煤耗逐年下降,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供电煤耗从2002年的383克/千瓦时下降到2006年的366克/千瓦时;较好地控制了工程造价,火电机组每千瓦造价由2002年的5000元下降到2006年年底的4000元左右。
  改革四年来,新增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9.26万千米,变电容量45167万千伏安,电网线路损失率从7.52%下降到7.08%,均创历史最好水平。供电企业的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三)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推进,努力探索建立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有效机制
  2003年2月,率先启动东北电力市场试运行,并于2004年开展了月度竞价模拟运行,先后完成2005年年度竞价、月度竞价以及2006年年度竞价,目前正在全面总结。华东电力市场试点工作于2003年6月启动,先后开展了月度和综合竞价模拟运行,2006年开展了两次调电试验,现已经具备了进入正式试运行的基础条件。2004年4月,南方电力市场建设工作正式启动,并于2005年11月进入模拟试运行阶段,2006年又增加了参加模拟的市场主体。目前,华北、西北、华中市场建设方案框架也已经明确,在市场模式、大用户参与市场以及监管机制等问题上都取得较大突破。与此同时,大用户向电力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也积极推进。2004年9月,吉林炭素厂和吉林热电厂的直购电试点启动,截至2006年年底,直购电量达4.5亿千瓦时。2006年11月,广东台山直购电试点签约启动,预计年直购电量约2亿千瓦
时。截至2006年年底,向电监会正式提出要求开展直购电试点申请的省份达12个,电监会均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完善试点方案。
  实践证明,区域电力市场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了节能减排,减少了污染排放,提高了电力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了发电企业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形成了新的上网电价机制,强化了市场监管。
  (四)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有了新的突破,实现了政府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
  2003年3月,国家电监会正式挂牌履行电力监管职责,这是我国基础产业领域实行新的管理体制的一个创举,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综合部门宏观调控、监管机构依法监管、企业自主经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的新的电力管理体制框架的雏形开始形成。
  电监会成立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会同有关单位采取需求侧管理、优化调度等多种措施努力缓解电力供需矛盾,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法规建设,组织落实各项改革部署,取得了很大成绩。尤其是安全监管工作,自2003年12月国务院授权电监会具体履行全国电力安全监管职责以来,在电力体制改革利益关系急剧调整,以及全国大面积缺电、自然灾害频发、外力破坏严重的情况下,通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全国电网运行和电力安全生产基本平稳,没有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和设备毁损事故,没有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2005年,全国电力系统人身死亡事故同比降低37%,设备事故同比降低17%;2006年,又分别同比降低58%和42%。
  (五)电力价格、投资改革稳步推进,电力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2003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特征的《电价改革方案》(国办发[2003]62号)。相关部门据此出台了上网、输配和销售电价暂行办法,对新建发电机组执行统一的标杆电价,实行煤电价格联动、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等政策。2004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电力建设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逐步赋予企业更大的投资决策权。2005年5月1日,《电力监管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政府对电力工业的管理正步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电力法》修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正在征求意见,《能源法》也进入制定程序。《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适应电力市场化需要的电力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这些措施的跟进,为全面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创造了条件。
  (六)妥善解决厂网分开遗留问题,不断深化改革
  通过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和电监会的多次协调,2006年,妥善解决了河南丹河电厂企业归属、新疆发电资产划转移交、湖北青山热电厂“一厂三制”等厂网分开遗留问题。2007年5月30日,920万千瓦发电资产部分股权转让协议签字,这是按市场化方式处置国有电力资产的有益尝试。2007年8月,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印发《关于电力资产财务划分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发电资产划转移交遗留问题基本得到妥善解决。
  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4月6日予以印发(国办发[2007]19号)。这是继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之后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以及做好“十一五”各项改革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意见》坚持了2002年以来电力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提出了“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总之,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四年多来,极大地推动了电力工业的市场化进程,给电力工业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在促进电力工业发展、保障电力安全、改进电力企业管理和改善供电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推进过程中,电力行业保持了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保持了干部职工队伍的基本稳定,保证了电力供应,做到了安全生产。当然,这些成果是阶段性的,与国务院2002年5号文件确定的改革目标和任务相比,改革推进的幅度、深度不够,改革方案确定的一些阶段性任务尚未完成。同时,电力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暴露出许多新的不协调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制约着电力工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继续深化改革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