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供电监管,维护电力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供电市场行为和秩序,2011年3月9日,电监会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供电检查的通知》(电监供电{2011}8号文件),决定于2011年3月至6月,在全国范围内就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服务、供电市场行为和供电成本五个方面工作开展供电检查。
本次供电检查是电监会成立以来组织的第六次检查,也是“十二五”期间组织的第一次检查。本次检查在检查方式、内容、组织、对象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其目的在于提高供电监管能力和水平,更大程度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检查将改变以往单一由辖区内派出机构组织检查,采取供电企业自查、各派出机构辖区内检查和全国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总体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供电企业自查阶段,时间从3月10日至3月31日,第二阶段为各派出机构辖区内检查阶段,时间从4月1日至4月30日,第三阶段为全国重点抽查阶段,时间从5月4日至6月10日。电监会将于6月底组织起草供电监管报告,8月份发布供电监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