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篇文章对售电市场进行了欢乐地畅想,并认为电力交易平台有可能是中国下一个巨无霸交易平台。笔者在看得过程中也是被文章内容说得心潮澎湃,激动不已。但是看完之后,想想现在的进展,也就一笑而过。
一、电力交易平台化和电力套餐
电力市场交易,可以分为toB和toC两块市场。
ToC是一个用户量庞大的市场。但是这个市场的客户其电价由政府定价,并且通过交叉补贴来降低电费支出。在没有形成市场化价格之前,根本没有价格空间去给售电公司以电力交易形成平台效应。
电改提案之前,有专家设想过以后买电也可以跟通信套餐一样,有很多套餐供用户选择。
但是在讲这句话之前,可能忽略了一个差异:对电信运营商来说,流量是没有成本的,既不是它生产,也不用它购买,所有的成本都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方面。
而电力不一样的地方是:售电公司(不管是电网还是其他类型的售电公司)所销售的电力,要么自己发电,要么批发采购,但不管怎么个来源,都是有独立成本的。哪怕对于发电企业来说,售电成本也不仅仅是它的发电成本,还有过网成本。
以上是一个方面。
用电跟用流量最主要的不同,是:流量的业务是一个不确定性很强的业务,而用电是一个确定性较强的业务。
流量业务的不确定性在于用户随时有可能会因为这个月多刷了一会抖音而增加了流量消费。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说,你超得越多,运营商就赚得越多,并且你用得越多,网络运行的单位成本就越低。
用电业务的确定性在于变压器容量在这里了。变压器容量是与用户的设计用电量强相关的,用户根本不具备突发性增加用电量的客观条件。因为你要是越限了后果可能是变压器坏了,没得用电了。
套餐的设计逻辑是锁定基础消费(确定性收入),扩大不确定性消费(不确定性收入)。
用户包了这个套餐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用不完,这种情况对运营商来说同样的收入但是我少出力了,赚到了(现在未用部分流转下月后,赚得空间变少了)。另一种是不够用,这种情况由于套餐外单价提高了,对运营商来说可以获取到更高的效益。
对赌的属性,这才是套餐的奥妙所在。
但是对于用电业务来说,B端客户首先在设计时就不会大幅超实际需求量报装,因为这会多方面提高建设、运维和使用成本(变压器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容量费等)。所以B端用户实际用电量一般都在变压器容量的70~90%之间为最佳,实际用电量除了部分受季节性差异影响,具有很强的确定性。C端客户由于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不新增大容量电器设备的情况下,除了季节性差异,也几乎不会有太大的差异,用电量的确定性也很强,再加上C端电价倒挂的现状,套餐模式无法为售电公司带来明显的不确定性收益。因此,套餐的存在价值也就很低了。
以上是第二个方面。
电力交易平台化形成有其自身难点。实缴注册资金与售电公司可交易电量是强相关的。也就是说天花板很清晰且不高。这就决定了“引流”行为基本没有操作的价值。
另外,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把电能让给居民,是没有任何经济价值的。因为我们的居民电价对售电公司来说,多数是亏损的。所以,把电能让给居民,是纯粹的社会效益。
而这就是资本主义跟社会主义的最大区别。
资本主义讲究得是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社会主义讲究的是可以为社会效益牺牲部分经济价值。资本主义当然也有“让利”,但这是建立在经济学价值上的,或为了客户黏性,或为了提高规模。而社会主义的“让利”一般是处于社会效益来考量的。
我们的电网公司虽然在法律地位上是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其资本属性和政治属性,实质上是一个无限责任公司,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责任方面的职能。
若在中国出现得州之类的大停电,电网公司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其必须无条件全力投入供电恢复过程中去。否则,影响的不仅仅是电网公司自身,还会动摇党的领导基础。
因此,这决定了我们电网是不可能完全市场化的。那么就决定了电网建设投资除了市场化因素,更有社会责任因素。在此状态下,自然会存在不断投资以提高电网可靠性和电力获得能力的安排。
这些投资能否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呢?有些能,很多很难能。很难能原因是这些投资受政治生态影响很难传递到消费端。对商这会被理解为恶化营商环境,对个体这会被理解为剥削老百姓。
还有那些交叉补贴的事,行政命令降电价的事,看上去这些附带因素不可思议,但恰恰就是这些不可思议,让中国的电力交易完全市场化改革存在种种悖论式的困境。
以上是第三个方面。
二、产业公司改革,行政手段是唯一的手段吗?
舆论总是关注点上的事情,于是,国网产业公司是否剥离就好像是阻碍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问题。
2002年的改革,重在“厂网分离、主辅分离”;2015年的改革,重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实质上都是在以行政的方式对组织进行重组,希望以组织重组的方式实现的“市场化改革”。
确实,任何改革,最终都会需要组织的变革。但是行政式的组织变革,与受市场竞争激发出来组织变革是两个层面的事物,后者要充分而全面,前者与后者相比,就显地初级得多。经常会显现出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症状。
事实上,2002年的电改不彻底甚至“主辅分离“走了回头路,就是完全依赖行政式的组织改革,一旦”拒改派“找到合适的切入点(用某周刊的观点,特高压就是这个切入点),改革就会走上回头路。
任何走向市场化的改革,核心首先不在于组织形式,核心应是厘清这个市场的竞争要素是哪些。
以电网公司是否可以拥有产业公司为例?笔者认为要一分为二的看。
一般来看,电网公司的产业公司参与竞争性市场,那么电网公司就“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但关联交易在任何市场都有存在,为何电网公司等国企就完全不行?电网下属的产业公司也是市场主体,为何就不能参与母公司的物资采购市场?起码法律上并没有限制。
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种情况是否存在?历史告诉我们,是存在的。
但为什么会存在这种情况?很多人会说因为“利益输送”。
可为什么这种利益输送能产生?多数人的回答会是自己的企业总是要照顾的,关联企业交易便宜行事。
可为什么就一定能照顾得到?回答是电网公司是裁判员。
可这个裁判员是根据什么来裁判并照顾的?拍脑袋?不怕经不起审计吗?所以,这个裁判员拍脑袋也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拍的,他是在规则设计环节拍的。
我们都知道,决定谁中标,有价格因素、有产品技术因素、有关系的因素,而我们总觉得关系是最主要的。为什么关系会让我们觉得那么重要?因为专家主观打分的存在(这个情况也并不是仅电网存在,政府部门采购也是一样)。
那么专家打分是必不可少的吗?这也是要一分为二来看的。
我们都知道评标一般从价格、商务、技术三个维度进行评价评分。
价格与产品要求有关,所以价格本身不是核心的竞争要素。
对于有国标、行标(哪怕是企标也行)的产品,你有标准、你有指标,你有各种产品报告要求,至于他是自动化流水线生产的还是手工加工出来的,很重要吗?重要的话你就在评标规则里明确不就好了。技术根据这些指标进行客观打分不就可以了。也就是说,有标准的产品应该是客观打分,并且规则公开透明。
至于还没有标准的新技术产品采购,本身参与的市场主体也少,不是充分竞争市场,也可以通过设定第三方技术评定等方式来体现产品和技术能力的差异。当然,从降低从业企业经营成本的角度来说,也可以保留部分评标专家主观打分的内容。
电网公司的产业公司,最受人诟病的是部分没有任何产品能力的公司像寄生虫一样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
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对任何公司来说都是),去掉主观打分后,他们就要具备真正的经营能力。从产品开始,每一个影响中标的竞争因素他都需要好好去打磨。要么好好干,勇闯天涯拿订单,拿不到订单没有任何收入来源,难道还能靠资本金一直存在下去?显然是不可能的。
你看,根本不需要行政命令去剥离,通过竞争规则客观化、公开化、公正化就能让电网公司自己选择关掉这些产业公司。
所以,在国企层面,政府只要管好他的采购招标规则,确保规则是对所有市场主体公平的,限制“主观因素”在采购招标过程中的发挥空间,市场自然也就活起来了。
因为竞争要素是清楚的、公平的。
电网公司是否能拥有产业公司的另一面是,站在历史客观角度和当前中国电网能力角度,也并不能全面否定其历史价值。
特高压现在是成了中国的名片之一。但是在立项之前,不管是政府层面还是电网层面,反对的声音从未断过,至今天也还有反对的声音。在那种情况下,我们的民企敢去试错吗?我们的电力设备企业中,有多少企业有这样的雄心、有这样的资本实力、有这样的技术实力,去跟电网一起试错。我们更不可能取得这么快的发展。
今天,国网公司是中国拥有专利最多的企业,先不管这些专利有多少比例是真正有效的,也不管这些专利有多少比例是其他企业配合取得的。但若是没有每年几十个亿的科技项目投入,哪有这些成果。
当然,这些科技项目中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开花结果的。有多少民企能冒做了这些科技项目只开花不结果的风险?至少笔者的经历告诉我,这样的企业很少。而很多没有经济效益的项目,都是产业公司在承担的。如果没有这些过程,如今的电网会否有今天的发展程度,不好说。当然,历史是没有如果的。
总而言之,笔者的主张是,电网公司产业公司改革这件事,只要政府充分激发市场竞争要素,保证市场公开、公平竞争,那么很多事情就水到渠成了。
三、增量配网举步维艰,直购电新瓶旧酒,电改只为降电费?
2015年5号文以来,增量配网本是寄予厚望的一个领域。
直购电降个几厘钱好像电改就成功了一大步。
为什么成立了一千多家售电公司,但是真正在玩售电的目前仍旧屈指可数?
因为改革过程中并没有释放这个电力交易市场的竞争要素。以现有的条件,大多数售电公司都找不到确定的竞争要素,也就无法围绕竞争要去构建能力,那还怎么玩!
增量配网试点只是确定了项目、明确了建设范围,而这些只是增量配网业务的开始。如果说用电方只能通过这个增量配网公司来购买电,那么实际上也是一种垄断行为。而这些增量配网公司的运营能力是否能保证供电可靠性,又需要时间验证。那么对于企业用户来说,你会为了几厘钱或者几分钱的差价去承担停产的风险吗?显然这里会有一个大大的问号。可是这时用户显然又没有别的选择。
另外,这种玩法,对电网公司就是公平的吗?显然,这时候又没把他当作市场主体来对待,因为当前限制电网公司在增量配网项目范围开展售电。
所以,增量配网业务也应该将配网成本和终端销售分开来看,增量配网也应该做两部分的核算:一是配网建设的度电成本;二是终端电价。
增量配网范围内的用户也可以向其他售电公司买电,增量配网公司与电网公司一样收取“过路费”。
这就像民营资本建了高铁线路,你不能限制旅客在这条线路上只坐造线路这家公司提供的列车,而不能坐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列车。
这样一来,增量配网的配电网部分,对所有市场参与主体来说都是公共资源,谁过路,谁付费,这部分对增量配网公司来说是一个确定性收入。
这时,电网公司还会想方设法设置增量配网接入主电网的障碍吗?我想他们虽然谈不上欢迎,但也不至于设置障碍,因为建了它也能用啊。
而售电部分,给了用户自由选择供电来源的权力,增量配网公司也不能通过配电网的资产专属性形成区域垄断,就需要想法设法通过提高整理能力去争取客户来向你买电,以增加营收和效益。这部分是不确定性收入,而不确定性收入能实现多少效益,就看你的资本能力、运营能力、客户开发能力了。这些,是任何市场主体都有可能靠自己的本事获得的。
这样才能打开用户自由选择供电来源的空间。打开了这个空间,才能实现电力交易的真正市场化。
对不同的用电群体来说,其形成的市场竞争要素会有差异,但主要是电价(购买成本)、供电能力(供电量有保障)、供电可靠性(停电时长、故障恢复能力、电压稳定性等指标)、供电来源可选性(向谁买电仍旧能够自由)。
厘清这些,各市场主体就可以根据电能的自然属性,去分析、构建自己的竞争能力,这个能力是多维度的。
回过头来说说电价,当所有非价格竞争要素被激发的时候,价格可能就成了最不关键的竞争要素。
也许,对供电可靠性有高诉求的用户会愿意花更多的钱买更可靠的电,这个时候最优先的竞争要素已经不是电价,而是可靠性;也许对供电可靠性不敏感的用户会愿意牺牲供电可靠性来降低用电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电力故障抢修也就有了优先级;电网投资的成本效益也就有了差异。
结束语
只要厘清电力市场竞争要素,让所有属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在公开、公正的制度框架下参与市场竞争,改革自然也就顺畅很多。此时,也许电价的涨跌就不是电改关注的重点了;也许剥离产业公司也不一定是电改的内容之一了。